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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新春戏曲晚会:名段名家齐聚展现中华传统文化******

  中新网沈阳2月3日电 (记者 韩宏)“梅花大奖”获得者冯玉萍、“梅花奖”获得者李静文、“牡丹奖”获得者张春丰......3日,名家云集“菊苑流芳—2023辽宁省新春戏曲晚会”,通过戏曲艺术展现辽宁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社会风貌。

  戏曲艺术是中华文化的瑰宝,辽宁戏曲地域特色浓郁,艺术风格鲜明。此次晚会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、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共同主办,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承办,围绕“庆新春,闹元宵”主题,生动展示辽宁戏曲艺术魅力。

此晚会围绕“庆新春,闹元宵”主题,生动展示辽宁戏曲艺术魅力。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供图此晚会围绕“庆新春,闹元宵”主题,生动展示辽宁戏曲艺术魅力。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供图

  以武戏见长的辽宁京剧,涌现了以唐韵笙(“唐派”)为代表的一批京剧名家,推出了《雁荡山》等一大批优秀剧目,在京剧界享有盛誉。评剧是在中国北方影响广泛的地方戏曲剧种,辽宁评剧产生了以韩少云、花淑兰、筱俊亭为代表的三大艺术流派,创作演出了《小女婿》等一大批优秀剧目,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。本台晚会除演出京剧、评剧经典作品外,还将欣赏到辽宁独有的地方戏曲剧种演出,是辽宁戏曲艺术的一次盛宴。

  据了解,这是辽宁省首次举办新春戏曲晚会。本台戏曲晚会全剧种、全辽班,因为是首次举办戏曲晚会,演出的12个节目,涵盖京剧、评剧、辽剧、海城喇叭戏、阜新蒙古剧、凌源影调戏、二人转等目前辽宁省所有的戏曲剧种。参演院团和演员全部来自辽宁,是辽宁省各戏曲剧种的一次集中展示。

晚会现场。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供图晚会现场。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供图

  本台晚会汇集了辽宁省著名的戏曲名家,“梅花大奖”获得者冯玉萍、“梅花奖”获得者李静文、常东、周丹、凌珂,“牡丹奖”获得者张春丰,以及京剧唐派,评剧韩派、花派、筱派、新派、白派等优秀传人,名家云集,新人担纲。演出《汉津口》《望江亭》《谢瑶环》《花为媒》《杨门女将》等最具代表性的传统剧目,名段荟萃。

  据了解,参演单位来自沈阳、大连、鞍山、锦州、营口、阜新、铁岭、朝阳等8个市的多家戏曲院团,是辽宁省戏曲院团的一次集中亮相。演出实行公益惠民,100元以下惠民票达到50%以上,让更多戏曲观众走进剧场。同时在辽宁文化云平台上直播,让全国观众欣赏,扩大辽宁戏曲影响力。(完)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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